濫發廣告郵件 每次可罰2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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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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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2003/12/17/technology/udn/4428293.html 擾人的垃圾郵件可望有效杜絕。法務部擬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增訂保護規定,要求業者首次寄發行銷郵件時,須主動告知收件人如何取得其個人資料,並提供表達拒絕或退件的免費途徑;違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每次最高處新台幣廿萬元罰鍰。 受規範的包括住家或辦公室信箱收到的印刷郵件、網路電子郵件及手機簡訊。不過,是否違反個資法新增保護規定,仍須視郵件暴露個人資料的程度而定。一般而言,印刷郵件通常有收件人姓名及地址,應受保護;網路郵件及手機簡訊如是隨機撥打發出,未顯示收件人身分,就不受限。 法務部官員指出,新增規定不僅顧及民眾隱私權的保障,對飽受垃圾郵件困擾的民眾是一大福音;在修法討論過程中,有人便以自身經驗指出,家裡不斷收到情趣商店寄來的煽情廣告信,夫妻曾因此爭吵,也擔心孩子看了後受到不良影響。 依法務部完成的修正草案,個資法第十條及第廿二條中將增列:非公務機關以行銷為特定目的利用個人資料者,應於首次行銷時,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並提供當事人免費拒絕的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 法務部說,業者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包括須在郵件上提供0800的免付費電話,或是不需回郵的拒絕郵件。 業者如未遵守新增的保護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行為人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法務部官員表示,按次處罰的罰則不輕,一旦業者違規大量散發垃圾郵件,罰鍰很可觀。 法務部指出,個資法的修法已近尾聲,預計本月底呈報行政院審查,希望儘快完成立法,讓民眾早日享有免受垃圾郵件困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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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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