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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盜版光碟將列公訴罪 業者小心觸法

 
c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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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8-06 15:29:34 IP:210.241.xxx.xxx 未訂閱
文章來源:http://tw.news.yahoo.com/2003/08/06/finance/cna/4156453.html 散佈盜版光碟將列公訴罪 業者小心觸法 (中央社記者吳蕙君台北六日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指出,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將意圖營利而製造及販賣盜版光碟者納入公訴罪,不論交易是否已經完成,只要是「散布」就有罪,司法機關都可以主動查緝,希望業者注意,以免觸法。 廣 告 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是私權,侵害著作權若僅損害個人權益,應該定位為「告訴乃論」之罪,讓著作人決定是否訴追,只有在侵害到社會法益的重大犯罪,才會定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因此,舊版著作權法規定常業犯為公訴罪之外,其他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屬於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不過,隨著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電子書、視聽、錄音著作的影音光碟或電腦程式光碟產品等,可以輕易的盜拷、盜錄或散布,已經成為目前社會最常見的侵害著作權型態,所侵害的權益常常是同時侵害特定多數人的眾多權利。 這些盜版光碟的製造,從單一或少量的拷貝,演進成為在極短的時間裡即可製造數以千萬計的產品,由於成本低微,犯罪者從中攫取鉅額的非法暴利,破壞市場產銷秩序,擾亂交易安全,更危及資訊科技、文化、娛樂等著作權相關產業生存,侵損國家社會的競爭力。這一類的犯罪行為不宜繼續列為告訴乃論範圍,而應由國家主動追訴。 立法院上會期通過的新著作權法,就特別把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以及意圖營利而藉銷售、贈與等方式散布盜版光碟等兩種較重大著作權侵害行為,納入非告訴乃論範圍,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讓司法機關可以主動取締查緝,以遏止侵害著作權。 智慧財產局指出,所謂的「散布」,不以完成盜版光碟交易為要件,只要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就構成散布,警察可以直接取締,並且移請檢察官提起公訴。 舉例來說,在夜市的攤位上陳列盜版光碟,或者如現在業者常見的放置一個所謂「良心投幣錢筒」,讓顧客投入價款後自行拿取攤位上的盜版光碟,或者把盜版光碟放在車子裡面,給顧客看目錄選購,談好買賣之後,再從車子裡面拿取盜版光碟交給顧客,或是利用網路、夾報的方式,刊登銷售盜版光碟的廣告,讓顧客訂購後隨時交貨等種種情形,不論實際上有沒有人來購買,都屬於意圖營利以銷售的方式散布盜版光碟。 智慧局呼籲所有販賣光碟產品的商店和業者,要特別小心貨物的來源,並且千萬不要以任何散佈的方式販售不法光碟,以免因為不小心而誤觸法網。 9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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