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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信救救台灣的軟體業

 
racky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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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5-28 18:04:51 IP:61.63.xxx.xxx 未訂閱
日前專利局通過了一項專利申請 ,目前專利的所有人己經利用這個專利,向中部的電腦業者收取權利金,如不就範就對簿公堂 如果我們再漠視下去,下一個受害的就是你~ 請一人一信發佈到智慧財產局去抗議,請智慧財產局收回此項專利,不然還敢跟外國人說我們是科技島嗎 ? 可能是科技的孤島 !! 專利字號: 152475I 專利所有人: 風之谷科技有限公司 專利名稱: 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 專利內容節錄如下: 一種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尤指當電腦開機啟動後,於確認該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 鎖系統主程式能確實存在並執行下,開啟作業系統並執行該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主程式 ,隨即進入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進行管控個人電腦使用權及使用時間,以達到充分支配和掌控個人電腦之使用與管理及防止非法入侵者任意的使用電腦或進而竊取電腦中的機密資料, 以期達到系統及資料保密功效,又其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主程式包括有下列監控步驟: (a) 當該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系統主程式啟動後,系統立即鎖定作業系統特殊功能鍵或直接隱藏電腦鎖主程式; (b) 於確定上述電腦鎖系統主程式鎖定特殊功能或隱藏主程式無誤,隨即啟動其電腦鎖主程式之內部計時器並抓取目前系統時間為內部計時器之時間; (c) 以內部計時器為時間控管標準,同時啟動電腦鎖系統保持鎖定待機狀態等待使用者登入; (d) 當使用者欲使用前,須先登入使用資料(如帳號、密碼等)並經由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對使用者登入資料進行驗證比對,以決定登入者是否符合具備電腦使用權及使用時間之條件,來鎖定或限制電腦使用權及使用時間,俾達對個人電腦有效之支配及管控與使用,進而增加內部資料保密上安全性與不被任意啟用或竊取機密者; (e) 當使用者登入之資料符合該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驗證比對資格後,電腦鎖系統即解除原電腦之鎖定畫面並進入其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作業系統進行使用,而對使用者登入資料驗證比對資格不符合者,則該電腦鎖系統則保持鎖定電腦螢幕及其使用功能,令該員無法進入電腦作業系統使用,必須重新登入進行驗證比對符合資格者始得進入; (f) 又當合法進入具有時間管控裝置的電腦鎖系統進行使用電腦時,該電腦鎖系統內部計時器同時開始計數時間,當使用時數使用至電腦鎖系統設定之警示剩餘時間時(即使用時數即將用完時),電腦鎖系統發出警告提示訊息及音效,俾令使用者留意把握所剩時間; (g) 而當合法進入電腦系統操作之使用者其使用時數達到該電腦鎖系統設定之限定使用時數時(即使用時數用完時),則電腦鎖系統自動跳離使用者目前使用狀態,並重新啟動螢幕保護裝置鎖定電腦畫面,回復電腦鎖定狀態重新保持待機等候使用,俾以具有時間管控的電腦鎖系統來達到進行管控個人電腦之使用與管理同時增加保障內部機密資料之安全性者。 以上節錄於該專利說明 現在這個專利的所有人,正在使用這個專利,在對台灣中部許多軟體業者要求繳納授權金,不然將對簿公堂。 這個專利所提出的使用方法及流程,是目前在軟體業界中廣為人知與使用的方法。且與目前市面上所使用的作業系統(Windows NT,Windows 2000, XP,NOVELL, UNIX,Netware ....) 等等所使用的方式是一樣的(使用者於電腦上輸入帳號及密碼,於電腦中做資料及權限比對,並授與使用權限或禁止使用。獲得使用權之使用者使用電腦時間達到系統認可的使用期限時,系統強制停止使用者的使用權),試問這樣的一個申請案怎麼會草率地通過呢,難道審委們對於電腦的知識如此貧乏。 如果這個專利是合法、合理的,那是否意味著 微軟、Redhat、網威、網虎、IBM、HP 這些電腦大廠侵權了呢?那又是否代表了,申請了一個手持鑰匙開汽車門的專利,所有的汽車制造商都侵權了? 請救救台灣的軟體界,在面臨盜版的問題外,還要受到法律的迫害。 請將此篇文章轉給你認識的朋友,還有forward 到智慧財產局的信箱 hotline@mail.moeaipo.gov.tw 有空的朋友,請到智慧財產局討論區,一同連署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2847&dep=
jen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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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6-09 06:59:04 IP:218.163.xxx.xxx 未訂閱
這專利內容我看過完整的了~真的很好笑 ~ 只要透過軟體方式 ~具時間控管的的方式就算侵權~ 彰化員林大千網啡就被告了~ 一年授權 八千元~要簽十七年~
turbo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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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6-09 09:02:27 IP:210.241.xxx.xxx 未訂閱
我一直覺的這篇文章非常的虎爛 真的有可能嗎 那會比拖拉司還可怕吧
d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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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6-09 17:30:57 IP:61.231.xxx.xxx 未訂閱
引言: 我一直覺的這篇文章非常的虎爛 真的有可能嗎 那會比拖拉司還可怕吧 < face="Verdana, Arial, Helvetica"> 沒辨法,現在的專利已是如此... 而大部分的專利也都是硬ㄠ出來的,明明就是習知技術,但總得說的像是天大的發明一樣 <>沒空更新的網頁... href="http://dllee.adsldns.org">http://dllee.adsldns.org 介紹Shells,LiteStep,GeoSh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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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ViewMove.com
China J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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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6-09 20:27:07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很明顯的 這個專利根本就是對準了 網咖 嘛哪台電腦不是鎖碼計時收費 幾年前就有的東西也能申請專利喔,雖然不想罵人,但是那些官員真的 很 ... "白目" ... 
jackk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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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6-09 20:46:09 IP:61.221.xxx.xxx 未訂閱
China Join 兄 你可能說錯了 他是以 網咖為第一步 如果說 台灣的法官不了解下 連所有的類似流程都算 你以為 這樣的人 不會ㄘ甜順便再敲別的嗎? 連 深度論壇的 ChengCTI 班長 都看不過去了 http://forum.vclxx.org/topic.php?TOPIC_ID=25350&FORUM_ID=3&CAT_ID=2&Topic_Title=³nÅé³]­p®vªº¦M¾÷ ? Ãö©ó±M§Q«IÅv&Forum_Title=Misc http://delphi.ktop.com.tw/topic.php?TOPIC_ID=29934 智產局 發的是 發明專利喔 不是一般專利 所以連刷卡機制也小心喔 我很懷疑 這麼基礎的流程是 發明 可見 政府在浪費納稅人的錢 智產局 的無知犯的錯誤 卻要 業界當抓爬子舉證 真正令人髮指 很懷疑 智產局沒有資訊人嗎? 這樣如何審核專利 真正是 荒唐 ********************************************************* 哈哈&兵燹 最會的2大絕招 這個不會與那個也不會 哈哈哈 粉好 Delphi K.Top的K.Top分兩個字解釋Top代表尖端的意思,希望本討論區能提供Delphi的尖端新知 K.表Knowlege 知識,就是本站的標語:Open our mind to make knowledge together! 希望能大家敞開心胸,將知識寶庫結合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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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J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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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6-09 21:42:02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呵呵,沒錯,小弟還太 "小看" 他了 
racky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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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3-06-10 20:39:55 IP:61.63.xxx.xxx 未訂閱
感謝各位同好的關心 這個議題,小弟也有發表到專利局的論壇上 裡面有不少熟知專利法的先進,提到了很多有用的方式 有興趣的同好可以連結過去看~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2847&dep=專利
japhe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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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4-11-16 16:43:26 IP:219.134.xxx.xxx 未訂閱
舊文章~不知鋨現在說還有效嗎?不知道現在這風之谷電腦下場為何哦? 如果你有那個機會,遇到那個公司老板,問看看他知不知道金錢龜,問他知不知道台南的李良瑜先生(我以前公司老板),如果他知道這二個名號,那以他的做法,我可以正式提出控告他侵權,他這種方法我早在1998年就在大量使用,並且曾經授權彰化一家軟体公司合法使用的權利,後來這家軟体公司改名叫金錢龜,把我的軟体大幅改變並且開始販售,後來這家公司不知所以然的消失了,我不知道這家風之谷跟金錢龜有何關連,如果有,那我還真的很想去告他一狀,還大家清白,我才不想跟大家爭什麼專利不專利的,這個管理網咖的方法又不是我一個獨力想出來的,沒有別人的投資實驗,根本做不到! 現在我這樣的管理系統的已經在中國大陸取得50年的智產保護証書(不過就是歸公司所有),我也沒去告別人怎樣怎樣啊,軟体天下一大抄,我還不就是去抄別人的優點,補自己的缺點,補到最後成了商品拿出去賣,我賣的是服務還有協助店面營運優化,降低人事成本,軟体只是用來解決問題的工具,賣的並不是多麼強多麼好用的軟体,我唾棄風之谷的行徑,好膽請他過來這里看看 藏私の禁止 發表人 - japhenchen 於 2004/11/16 16:56:28
暗黑破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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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4-11-16 23:21:22 IP:221.169.xxx.xxx 未訂閱
唉。台灣的專利局。本來就一堆XX所組成的嘛。(XX請自行替換) 記得。光纖在台灣發明出來時。拿去申請。被他們打回票。 理由是。你拿釣魚線也要申請什麼?這個東西怎麼算是發明呢? 所以。發明者才先向國外申請。然後才”紅”回國內。被”承認”的。 而今年我又看到另一個所謂的”發明”就是拿手機當防盜的發報器。這個也可以叫做”發明”? 如果把手機當做是通訊器具。那有線無線都是通訊器具。 這樣的動作。在保全公司不是行之有年了嗎? 這樣都可以列做發明。我就不知道,什麼叫做抄襲了。^_^
artist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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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4-11-19 21:44:28 IP:210.58.xxx.xxx 未訂閱
今天(11/19)在Ettoday看到相關新聞 http://www.ettoday.com/2004/11/19/339-1715382.htm 真是...不知道要怎麼說
chf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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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4-11-20 10:14:09 IP:61.219.xxx.xxx 未訂閱
抹煞產業進步,知法玩法,上行下效.
系統時間:2024-06-27 4: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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