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商品有三種不同銷售情況,多數企業是如何認定其銷售毛利 ? |
答題得分者是:aft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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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killer
一般會員 發表:65 回覆:28 積分:18 註冊:2007-03-13 發送簡訊給我 |
進貨日期 商品編號 數量 售價 稅額 1.A銷貨日期 商品編號 數量 售價 稅額 2.B銷貨日期 商品編號 數量 售價 客戶沒有開立發票,其銷售明細如下 100/1/5 PN001 1 150 A B C客戶的毛利=150-100(含稅之進貨成本)=50 , |
aftcast
站務副站長 發表:81 回覆:1485 積分:1763 註冊:2002-11-21 發送簡訊給我 |
答如下:
143(不含稅之銷售價)-95(不含稅之進貨價)=48 143(不含稅之銷售價)-95(不含稅之進貨價)=48 C 不開立的情形就不合法,不合法的話,就是內帳。是內帳就看業者怎麼覺得。故應該沒有標準答案。 以上的規則建立在一個理論基礎上: 營業稅本身就是一種義務,你賣出去的營業稅部份是屬於「代收,即幫國家先和對方收」。而你買貨時的營業稅「本來就是該付出給國家的」。 因此,營業稅不能當商品本身之「收入與成本」來看待,也就是說不應列入收入或成本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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