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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品有三種不同銷售情況,多數企業是如何認定其銷售毛利 ?

答題得分者是:aftcast
vbk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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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13-04-15 01:44:11 IP:115.43.xxx.xxx 未訂閱
進貨日期 商品編號 數量 售價 稅額
1.A銷貨日期 商品編號 數量 售價 稅額
2.B銷貨日期 商品編號 數量 售價
客戶沒有開立發票,其銷售明細如下
100/1/5 PN001 1 150
A B C客戶的毛利=150-100(含稅之進貨成本)=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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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killer 重新編輯於 2013-04-15 01:50:40, 註解 無‧
vbkiller 重新編輯於 2013-04-15 01:56:09, 註解 無‧
vbkiller 重新編輯於 2013-04-15 02:00:39, 註解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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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killer 重新編輯於 2013-04-15 02:09:16, 註解 無‧
aft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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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13-04-15 08:34:32 IP:114.36.xxx.xxx 訂閱
答如下:
143(不含稅之銷售價)-95(不含稅之進貨價)=48
143(不含稅之銷售價)-95(不含稅之進貨價)=48
C 不開立的情形就不合法,不合法的話,就是內帳。是內帳就看業者怎麼覺得。故應該沒有標準答案。


以上的規則建立在一個理論基礎上:
營業稅本身就是一種義務,你賣出去的營業稅部份是屬於「代收,即幫國家先和對方收」。而你買貨時的營業稅「本來就是該付出給國家的」。
因此,營業稅不能當商品本身之「收入與成本」來看待,也就是說不應列入收入或成本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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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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