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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各位是否能給小弟一點建議

 
hah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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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09:15:34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各位好: 首先恭喜網聚的消息, 是這樣的,小弟於現職的聘僱合約書上有這麼一條 乙方於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年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從事或參與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不知道各位是否有什麼好的建議,這困擾小弟許久... 相同或類似的事業,這定義很廣吧, 搞不好跟寫程式有關的跟電腦有關的他都可以有意見... 只怪我白痴連這條都接受簽下這聘僱合約書, 也請各位能以小弟前車之鑑別像我一樣犯下這種錯誤 不知道是否有朋友對於相關的法律比較了解指引小弟該如何因應呢?
wyn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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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09:37:33 IP:60.248.xxx.xxx 未訂閱
引言: 是這樣的,小弟於現職的聘僱合約書上有這麼一條 乙方於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年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從事或參與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我是知道一些產業,像補習業者是有類似的條文 我妹當初也是有簽下過這種契約 可是以 programmer 來說,如果不能從事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那不就叫我們一但離職就要當米蟲一年....|| 況且,現在各行都有資訊部門... 這樣會很慘.... 其實,我個人的理解是解讀為跟甲方主要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一年內不能去 譬如說雖然你是在補教業工作,一離職,就一年不能在補教業 我覺得是這樣 如果是軟體公司應該不會來這套,不然大家不就通通被公司吃定了 另外,就是勞基法規定勞、健保是就職當日就要加保 而且,投保薪資「一定」得跟實際薪資相同 所以... 如果公司沒這樣來,其實你也可以告他 誰吃虧還很難講.....
neo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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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09:47:03 IP:61.64.xxx.xxx 未訂閱
這就是有名的競業條款,太多人在討論了 http://www.programmer-club.com/pc2020v5/forum/ShowSameTitle.asp?URL=N&board_pc2020=career&index=2&id=609&mode=&type_pc2020=sametitleLevel-2 我的經驗是...大家只是行文上的要求,如果真的業主可以提供我離職後的空窗期的生活必須,再提出這樣的要求吧.
conund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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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10:36:47 IP:61.221.xxx.xxx 未訂閱
不合理不明確的私立條約 是不能觸犯勞工基本人權的 不是經政府審核的機關沒有這種 唬爛 條款 又不是 軍火砲彈 協力廠商 沒有國家機密的約束 以商業機密角度來看 只是沒有洩漏前業主之機密文件或牽涉專利等重要技術 他只要 社會勞工局的電話 你就可以知道 此文可不可行了 哈哈 社會勞工局的電話 免費咨詢 包受用 也可至地區社會勞工局索取 相關的 勞工法律條例範例 書籍 免費 只需登記 工商基本資料就可取書 http://www.labor.tpc.gov.tw/organization/rules/rule.html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http://www.labor.tpc.gov.tw/organization/rules/rule09.html 第五十條之一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 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qoo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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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13:35:23 IP:220.131.xxx.xxx 未訂閱
引言:乙方於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年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從事或參與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http://www.moeasmea.gov.tw/Laws/勞動基準法.asp#4 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 案例 萬歲公司以製造生產高科技分子儀器為業,以高薪僱用張阿采為研發部門高級研究員,某日另一家同為研發高科技分子儀器之外商公司表明欲以高薪重金禮聘張阿采到任新職。不過,張阿采離職時,萬歲公司卻出示當初張阿采簽署之工作契約,該契約明訂有「員工離職後兩年內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公司經營同類性質或相似之業務,否則需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條款,要求張阿采賠償。試問,萬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目前許多雇主為了防止員工跳槽,或轉向同業公司任職,造成業務競爭上之壓力甚或洩漏營業秘密,一般常在工作契約上明訂此種「競業禁止」條款,明定員工在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在相類似性質的公司上班或擔任相似之職務,否則將賠償原雇主一定之違約金。此種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依據目前一般的法律實務見解,通常雖傾向於肯定,但仍必須視該條款之內容對員工之限制是否合理,以及有無侵害員工之工作權而定。 依據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的工作權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下,都應受到保障。就業服務法第三條亦規定:「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此外,民法第七十二條亦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至於民法第五百六十二條及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也定有競業限制之規定,但上開規定在解釋上都只適用經理人或一定條件工作者的轉業限制,一般勞工是否適用,則不無爭議。在前述案例中,萬歲公司限制張阿采離職二年內不得從事與高科技分子儀器相關之工作,如萬歲公司限制員工競業之考量係為防止離職員工利用公司獨特知識或營業秘密所生利益,基於誠信原則及公平原則,萬歲公司對張阿采要求一定時間與轉業別的限制,應屬合理;反之,如萬歲公司毫無正當理由即任意限制員工轉業,該項約定應屬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即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律師的話 雇主採行競業禁止之限制,主要之考慮在於防止營業秘密之洩露,保障其巿場競爭能力。為貫徹此項保障,此項限制往往擴及於離職之後。但離職後之競業禁止往往會影響離職員工的生計與事業發展,故在職期間之競業禁止,一般而言,較無爭論,離職後之競業禁止,則對於一般職員或勞工,法律並無任何競業禁止之規定,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應得自行約定。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有效性,實務上曾有兩種不同之見解: 1.無效說: 台北地院八十年度勞訴字第三十號判決:「被告係以電腦軟體之操作為謀生技能,如禁止其於兩年間在相關行業就業,原告又未給予相當之補償,此項約定無異剝奪被告生存之權利,應屬違背公序良俗,不能認為有效。」。 2.有效說: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九號判決:「雇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防止員工於離職後為同業服務或為防止同業惡性挖角為不正當之競業,而與員工約定,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禁止競業行為,其禁止範圍如非過當,依契約自由原則,應屬有效。本件聘用合約之禁止競業期間二年,並無過當,禁止範圍限於相同或類似之行為,尚難認有違公序良俗,或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規定。」另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九號判決亦採取相同見解。 質言之,雇主為保護本身營業利益,以「競業禁止」條款限制離職勞工選擇職業之自由,固非無據,但法界實務判決多會以雇主主張受保護的事項是否合理,勞工生計是否因此受影響,作為認定競業條款效力之基礎,係採較為折衷之態度。此外,凡就雇主限制離職勞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等是否合理,均是法院於認定「競業禁止」條款效力時綜合考量之基礎。總之,如何將此種勞資倫理尺度加以落實並予以制度化,對於勞動關係中之勞資雙方而言,應是刻不容緩、亟待解決之問題。 參考依據 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 民法第七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二條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台北地院八十年度勞訴字第三十號判決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九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九號判決 網海無涯,唯學是岸! 因為擁有,所以分享! 發表人 - qoo1234 於 2005/01/07 13:49:07 發表人 - qoo1234 於 2005/01/07 13:59:27
Jason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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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16:17:21 IP:220.228.xxx.xxx 未訂閱
任職期間當然不能從事其他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這無關法律, 而是自身的職業道德    至於離職後, 以上已有許多案例了, 我想我也就不多說了    我想說的是....    hahalin 加油, 加油, 加油,  -- 把手握緊,裡面什麼也沒有 把手鬆開,你擁有的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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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黑破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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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19:22:15 IP:221.169.xxx.xxx 未訂閱
hahalin...... 很好。現在大家都會加寫這一條嘛。^_^ 可是根據我問過我那個當律師的大舅子。 他的回答是。要看新工作跟舊工作的同質性高不高囉。 比方說。你原來在做掃描器的公司。跑到另一家也是做掃描器的。 那你就死定了。︿_︿ 可是。如果跑到一家做攝影機的。。。。那還有得吵。 如果。你跑到一個做 CNC 機器的。跟人家玩起光學尺,CAD/CAM。。。。。 那他要告你。。。。可能只能說。。。掃描器有用到步進馬達。你的CNC也有用到。 哈。那就有些難告了。^_^ 暗黑不才。被各領域都限制了。所以只好什麼都玩。 database, io, control, 單晶。。。。etc. 只求平安渡過簽約期。雖然有個律師大舅子。。。。可是,還是能閃就閃。 閃掉原工作的”領域”。那樣就沒事了啦。^_^
暗黑破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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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7 19:24:48 IP:221.169.xxx.xxx 未訂閱
對了。 忘了提到。 你如果想去當守衛。 那我那個律師大舅子說過。。。。。因為競業禁止而造成你的收入減少。 可以要求對你競業禁止的公司”補足差額”的。 這樣才合理。^_^ 嘿嘿嘿嘿。你要不要去 7-11 找個輕鬆的臨時工做啊。 然後跟他拿一年的差額?^_^ cccccccccccccccccccc
Emin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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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8 17:36:09 IP:219.80.xxx.xxx 未訂閱
如您所言 "乙方於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年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從事或參與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那麼乙方是指您, 而甲方是指公司, 您可查看公司的公司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有無程式設計,系統分析這些項目.如果沒有, 那就恭喜您了.個人淺見,請参考.
hah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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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9 00:18:54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引言: 如您所言 "乙方於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年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從事或參與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那麼乙方是指您, 而甲方是指公司, 您可查看公司的公司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有無程式設計,系統分析這些項目.如果沒有, 那就恭喜您了.個人淺見,請参考.
感謝您的線索 那可否再請教一下如何能得知公司登記證的營業項目呢?
暗黑破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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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9 00:43:22 IP:221.169.xxx.xxx 未訂閱
http://210.69.121.50/~doc/ce/cesc1110.html
hah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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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9 15:11:39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我去查了....唉... 各種電腦及其週邊電腦用品之維護及買賣業務。 各種電腦軟體之設計規劃代理及買賣業務。 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有關產品之經銷報價及投標業務 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 各種電子零組配件及事務機器與通信儀器視聽器材之買賣業務。 前各項有關業務之經營及轉投資。 F109010圖書批發業。 F109020文具批發業。 F109010玩具、娛樂用品批發業。 F113050資訊軟體批發業。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I103010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 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E605010電腦股備安裝業。
happo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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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9 22:36:31 IP:218.166.xxx.xxx 未訂閱
我也有簽這玩意,不過我覺得你只要跟老東家好聚好散, 他也犯不著賠上公司形象(開玩笑,以後誰還敢來上班, 又不是聯x科),除非你: 1. 跟主管大吵一架後離職,主管伺機報復。 2. 挖原公司的人與客戶。 3. 直接帶走源碼到別家公司用被抓包。 4. 做人太顯眼,不小心被商業週刊等八卦媒體訪問,好死不死又被 原公司老闆看到,剛好老闆心情又不好,就... 5. 其他網友請補充。
hah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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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9 22:55:15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1. 跟主管大吵一架後離職,主管伺機報復。 快了 >>2. 挖原公司的人與客戶。 沒這個能耐 >>3. 直接帶走源碼到別家公司用被抓包。 除非我沒事找事做 >>4. 做人太顯眼,不小心被商業週刊等八卦媒體訪問,好死不死又被 >> 原公司老闆看到,剛好老闆心情又不好,就... 在ktop討論,應該也算在這條誡律內囉...
conund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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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09 23:11:36 IP:220.143.xxx.xxx 未訂閱
怪了 那不就沒言論自由了阿 1 討論又不是標準答案 2 h sir你的討論都是專利之文的嗎 如果 沒有 不禁要說 想太多 庸人自擾 別太鑽牛角尖
hah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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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12 05:11:31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感謝各位的熱心建議 小弟會好好思考接下來該如何走 更希望能讓其他朋友有一個借鏡 日後要更謹慎些
d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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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12 17:36:26 IP:220.139.xxx.xxx 未訂閱
那「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作機台設備開發應該就與原公司的業務無關了吧。 以您 Delphi 的程度,可以用一年的時間去學學 OpenPLC IEC 61131-3 它的 ST 語法與 PASCAL 相同, 應該是很快就上手,學會了日後的路更廣。    現在大部分公司都會有類似的約定,但如同暗黑破壞神所說的, 約束力其實不太...    吃軟也吃硬 dllee.ktop.com.tw StatPlus 系統資源監測器 @ KTOP OpenPLC - IEC6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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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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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12 21:15:43 IP:218.170.xxx.xxx 未訂閱
引言: 那「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作機台設備開發應該就與原公司的業務無關了吧。 以您 Delphi 的程度,可以用一年的時間去學學 OpenPLC IEC 61131-3 它的 ST 語法與 PASCAL 相同, 應該是很快就上手,學會了日後的路更廣。 現在大部分公司都會有類似的約定,但如同暗黑破壞神所說的, 約束力其實不太... 吃軟也吃硬 dllee.ktop.com.tw StatPlus 系統資源監測器 @ KTOP OpenPLC - IEC61131-3
不知道在台中是否有這樣的機會可以發展嗎?
dllee
站務副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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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引用回覆 回覆 發表時間:2005-01-13 09:26:06 IP:220.139.xxx.xxx 未訂閱
引言: 不知道在台中是否有這樣的機會可以發展嗎?
我知道您在台中... 不然就請您來我們公司走走 台中算是機械加工的大本營,應該也有許多配合的自動化廠商, 只是,是否使用 >,其他的就只有請您自求多福了... < href="http://free.greenworld.com.tw/~dllee/" target="blank">吃軟也吃硬 dllee.ktop.com.tw StatPlus 系統資源監測器 @ KTOP OpenPLC - IEC6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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